我院拟采购九江院区食堂餐饮保障服务外包,现就该项目进行挂网比选,特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比选。有关事宜如下:
一、招标单位: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二、项目名称:九江院区食堂餐饮保障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三、报名时间: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00
四、报名地点: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办
五、商务要求:
1.项目地点: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草金路105号。
2.项目时间:于合同签订之日后5日内进场。
3.本项目服务期3年,合同1年1签。年度服务综合考评合格后再续签下一年度服务合同。
4.支付方式:(1)服务方按约定金额每季度向院方支付管理费;(2)本项目水、电、气等费用和违约罚款按月向院方缴纳;(3)销售额于每月20日扎帐后按院方相关财务结算办法进行结算;(4)服务方须出具合格有效发票,否则院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一)服务要求:
1.服务方在本项目的经营服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现行法律法规,必须遵守院方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
★2.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后,服务方必须在院方九江分院正式开业前完成本项目启动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含取得以服务方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以九江院区食堂为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3.服务方负责本项目所需驻场工作人员的配置,初次入场配置人员不得低于12人,其中应包括:持C类资质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持中级资质(原二级或二级以上)的中式烹饪师和持中级资质(原三级或三级以上)的白案厨师各1名。正式投入运营后,服务方应根据实际就餐情况增加人员配置。
4.服务方所有派驻到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健康证),证件原件由服务方留存备查,复印件交院方存档备案。
5.服务方派驻到本项目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与其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服务人员必须遵守院方相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院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本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消耗支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改造,标识标牌和广告制作,垃圾清运等)由服务方承担,与院方无关。
7.服务方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由院方提供的设施和设备,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后双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完成院方提供设施和设备的清点造册和签字移交。服务期内所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服务方负责。
8.服务方须按时向院方及其病员提供膳食保障服务,早餐开餐时间:7:00~9:00,午餐开餐时间:11:00~13:00,晚餐开餐时间17:00~19:00。节假日照常提供饮食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开餐时间,双方协商解决。
9.服务方须做好食堂运营中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服务方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
10.食堂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服务方承担,服务方须配合院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积极主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1.服务方应按《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油污分离和垃圾分类,严禁回收或使用厨余油脂。
12.禁止在本项目内售卖烟酒类商品(含电子烟和酒精饮料)。
13.服务方应配合院方工作人员开展其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调查,对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改进,所有改进措施的复印件交院方管理部门存档。
★14.服务方应对本项目制定有完善的持续服务保障应急方案,并定期实施培训演练,以提升服务保障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食材质量要求:
1.服务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生产、加工和售卖各种食品。
2.服务方不得使用过期和霉烂变质的食品与食品原料,食品与食品原料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采购,不采用散装原料,不采用非法生产的食品及原料,不采购转基因食品与食品原料。采购票据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所有食品原料可进行溯源。
3.菜谱应于食堂显眼处进行提前公示,每周午餐和晚餐食谱三天内不得重复。
4.大米:应颗粒均匀、无杂质,禁止使用2.5元/斤以下的大米,优先选用东北大米、珍珠米。
5.肉类:一级新鲜畜禽肉。
6.食用油:禁止使用棕榈油、地沟油和转基因食用油。
7.酱油:国家一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
8.味精:国家一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
9.禁止采购:
⑴冰冻骨、肉及禽类;
⑵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⑶无动物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⑷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⑸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⑹无品牌或杂牌火腿肠、腊味、咸鱼等深加工食品;
⑺禁止采购野生动植物和国家保护动植物;
⑻院方提出禁止采购的其他食材。
10.原则上不允许在本项目内制作售卖凉菜。
11.具有完善可行的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重量≥125克,保存时长≥48小时。
★(三)供餐标准:
1.服务方提供的餐品应在橱窗等显眼处进行公示,同品质分量下售卖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市场价格。
2.早餐供餐品种应不少于10个,午(晚)餐荤素菜品应不少于8个(4荤4素)。以上菜品可自由选择搭配,服务方应于午(晚)餐时段提供免费例汤。
3.本项目标准餐餐标为:2荤1素1米饭(米饭可续),售价≤15元/份。未经院方许可,服务方不得擅自改变餐标和提高标准餐售价,如因物价上涨确须上调标准餐售价(涨幅≥10%且连续上涨时长≥15天),服务方应向院方提交书面提价申请,并经院方批准后方可调价。
4.允许服务方在能保障基本用餐的前提下开展点餐和订餐服务,其菜品售价由服务方自行制定。
(四)考核与处罚:
1.考核方式
①院方每月对服务方进行考核,考核以百分制计算,年度考核得分为合同年度内每月考评得分相加后的平均数。年考核低于80分,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项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②服务方违约处罚以文书方式下达,相应罚金以对公转账方式进行缴纳。
③院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或完善本考核方式和处罚细则。
2.处罚细则
①服务方在院方九江院区开业运营前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按违约处理,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并解除项目合同并对服务方处以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②因服务方原因造成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由服务方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并解除项目合同并对服务方处以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③在院方或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检查中未达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创建文明城市、消防安全等检查),服务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处以罚款1000元/次,扣10分/次。
④服务方原因造成的大规模餐饭延误(延误时间>1小时),对服务方处以罚款2000元/次,扣5分/次。
⑤服务方在运营过程中存有食品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隐患的,院方可责成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服务方处以罚款1000元/次,扣10分/次。
⑥服务方采购或使用背离本项目食品质量要求的食品与食品原料,一经查实,对服务方处以罚款500元/次,扣10分/次。
⑦按三级医院要求,职工就餐满意率应不低于85%。若低于85%,第一次予以警告处分,不处以罚款,扣5分;第二次处以罚款500元,扣10分;第三次院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⑧服务方配置到本项目从事食品加工生产人员未有健康证或健康证过期的,一经查实,院方可责成当事人立即停工待检,待持有新证后方可重新上岗。每发现1例对服务方处以罚款200元/人,扣5分/人。
⑨服务方在本项目内售卖烟酒类商品,处以罚款300元,扣5分。
⑩服务方所供食品中发现毛发、金属等异物,每次处以罚款100元,扣2分/次。因食品异物造成了第三方伤害的,由服务方负责。
⑪对服务态度的投诉,一经核实,院方可对服务方处以罚款50元/次,并扣2分/次。
(五)权利与责任:
1.服务方派驻到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劳动关系归属于服务方,其合法权益与及安全责任由服务方全权负责,与院方无关。
2.本项目运营所需的食品与食品原料由服务方自行采购,本项目中的食品与食品原料进货渠道必须能有效溯源,服务方对其采购行为和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负全责,与院方无关。
3.本项目所属区域内的卫生保洁、清洗消毒、四害防治、管网疏通、垃圾清运和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服务方负责。
4.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的水电气按实际用量每月进行结算,水价:5.00元/立方米,电价:1.00元/千瓦时,天然气价:4.00元/立方米。
5.服务方入场后可根据运营需要自行添置相关设施设备,院方不承担任何费用。服务方如需对食堂进行装修改造,须向院方报告装修方案,经院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因合同到期服务方须撤场时,服务方自行处置其添置的设备和装饰物等,院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交还院方设施设备时,服务方不得损坏,否则应恢复原样后再予交还。
6.服务方须响应和满足院方的服务要求,并提供特殊餐保障服务。特殊膳食保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低脂低盐餐品,清真食品等。
★7.为降低服务方经营风险,服务方须在开展服务保障的同时自觉购买公共安全责任保险或具有相同保障作用的安全责任险种。服务方每年为本项目购买的安全责任险,其赔付额度不得低于20万元整。
8.服务方必须接受院方和其他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服务期间,院方有权对服务方的运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留样记录、消毒记录、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和健康检查信息、计划菜谱及主辅料成分等)进行调阅。
9.服务方未经院方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一经核实,院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10.本项目院方不向服务方支付任何费用,服务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向院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不少于2.4万元每年。
11.院方有权对服务方进行监管和考评,院方的相关监督检查活动服务方应予以完全配合。
★12.服务方在签定合同前须向院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时由院方扣除(如有相应扣款)后的尾款后无息退还给服务方。履约保证金作为对服务方违反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因服务方原因造成院方损失时给予院方的部分补偿。
13.因服务方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院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院方本身的财产损失或侵害),由此而导致的院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服务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六)知识产权:
服务方应保证向院方所提供的服务或服务延伸项目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无产权瑕疵条款:
服务方保证所提供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服务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服务方违约,服务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被没收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要求:
1.按医院要求提供网络订餐、深夜食堂、营养餐等服务。
2.时逢传统佳节应配合院方营造节日氛围和开展节日主题活动。
3.如果服务方自愿放弃或中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院方。
备注:以上打★号的参数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七、报名条件:
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具有餐饮管理或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成都市范围内有在运营的中型或中型以上食堂餐饮服务运营项目优先。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以上所有资质审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鲜章,资质不齐的单位不予受理。
八、与我院合作中的供应商将接受我院诚信度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我院有权终止合作,并列入黑名单。
九、凡愿意报名参加我院比选项目的商家,均视为无条件认同我院提出所有比选要求。
十、联系方式: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8号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028-69515784
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综合采购办
2020年9月15日